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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换届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
公开选任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50名。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具有长沙市天心区户籍或以天心区为经常居住地;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具有医学、建筑、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优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一)宣传发动、公告阶段(2010年3月4日至3月13日)
选任前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个人申请与民主推荐的期限、程序等相关事宜。
(二)个人申请和民主推荐阶段(2010年3月14日至3月22日)
凡是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可以本人提出申请,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彩色同底2寸照片2张到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办公室报名(电话85890010、传真85890399)。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也可以向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主推荐。
(三)资格审查和考察阶段(2010年3月23日至3月30日)
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和考察,主要内容包括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本人是否热心人民陪审员工作、日常表现等。
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为五年。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确定人选和提请任命阶段(2010年4月中旬)
区人民法院根据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然后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五)通知和向社会公告阶段(2010年4月底)
区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区司法局,同时向社会公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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